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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春市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倪玉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636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28民初1468号
    案号 (2018)冀1128执2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3
    发布日期 2018-04-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曲金超、陈美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借款160万元(已偿还本金0.61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3.182‰计算)。 二、被告长春市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对上述金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计5950元,由被告曲金超、陈美伶、长春市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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