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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兰红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1156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二初字第865号
    案号 (2016)桂0103执25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8
    发布日期 2016-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申请人广西金龙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偿还本金27831743.33元;2、被申请人广西金龙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给付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2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27831743.3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3、依法对被申请人柳州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柳州市鹿寨镇城南新区金鹿新城金地公司综合办公楼23栋一至三层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桂房权证鹿政字第0030669号,土地使用证号:鹿国用(2009)第07-1844号】、位于柳州市鹿寨镇城南新区金鹿新城金鹿集贸市场二楼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桂房权证鹿政字第0021421号,土地使用权证:鹿国用(2007)第07-0796号】以及位于柳州市鹿寨镇城南新区金鹿新城财园5栋二层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桂房权证鹿政字第D0045593号,土地使用证号:鹿国用(2010)第07-2825号】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并有权对该价款在所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请求被申请人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兰红春、张惠宁对被申请人广西金龙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各自在最高额债权本金5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受理费1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87500元,由被申请人广西金龙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柳州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兰红春、张惠宁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6、请求被申请人广西金龙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申请人柳州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兰红春、张惠宁对此承担清偿责任。7、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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