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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建通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000945-2
    执行依据文号 2008年顺民初字第08691号
    案号 (2018)京0113执76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5
    发布日期 2018-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与被告北京天赋恒丰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北京建通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 二、被告北京天赋恒丰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空港支行借款本金三百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二○○八年十月九日的利息为八万零二十五元八角三分,自二○○八年十月十日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千分之七点二九三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三、被告北京建通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北京建通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天赋恒丰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七百二十元,由被告北京天赋恒丰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北京建通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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