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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庐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1年04月14日,当事人凌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桐庐县凤川街道洋洲南路开发区对面的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当日10时53分,当事人正在施工时被执法人员发现接受检查。经检查,现场当事人将城市道路挖起,准备进一步施工,现场用绿色围挡进行围护。经测量,现场挖掘道路面积为6平方米(长6米,宽1米)。经查证,当事人未办理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挖掘道路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规定,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帐号:201000003634226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