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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117038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8民初3907号
    案号 (2021)冀0108执16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建芬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建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9元,由被告秦皇岛海涛万福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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