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静处字(2018)第0620170002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没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4000万元,没收广告费用,责令停止发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19 |
决定机关 |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文卓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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