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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0075****382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02民初5619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50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7-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贵州鑫鼎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租赁款人民币233423.68元,并以233423.68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至本案清偿完毕之日止(由原告贵州鑫鼎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完整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1.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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