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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0075****382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21民初4987号
    案号 (2021)黔0521执1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毕节市融达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招美因亲属陈天林死亡造成的损失 60444.00 元; 二、驳回原告陈招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568.00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 2784.00 元,由原告陈招美负担 2129.00 元,由被告毕节市融达 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65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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