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188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1883号当事人: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74041323L法人或负责人:金学平职务: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332623********7854联系电话:18357665571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1楼经查明,当事人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开始在楚门镇龙王村工业区进行台州达宝水暖器材有限公司1-1#厂房桩基工程打桩作业;至2019年9月18日,台州达宝水暖器材有限公司1-1#厂房桩基工程打桩作业所产生的泥浆均存在于该工地西南角的泥浆池中且未安排清运;2019年9月18日,该泥浆池中泥浆渗漏至工地西侧雨水井中,并沿雨水管道流入楚门镇大南塘河龙王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金学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金仕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情况;证据二: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金仕岳受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学平委托的具体情况;证据三:楚门镇BCM052-0909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9)1037号】复印件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1021********0201】,证明浙江金宸建设而有限公司工程承包情况;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三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证据五:金仕岳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事实。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864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9 |
决定机关 |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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