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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在噪音敏感区域夜间施工导致噪音污染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27号当事人: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74041323L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11楼法人代表:金学平性别:男出生年月:1964-09身份证号码:332623********7854联系电话:18357665571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当街井巷3号2019年05月20日,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新城中队接到投诉举报,玉环经济开发区浙江华邦机械有限公司2号厂房存在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的行为。经调查询问,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承认工地目前正处在施工阶段,于5月17日晚22点之后有泵车正在进行浇混凝土作业,在第四层进行浇混凝土作业3个区域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围住宅小区居民夜间休息,且无法提供证明该作业为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情形。经查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地点、时间和违法事实。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噪音敏感区域夜间施工导致噪音污染的违法事实。证据三:金学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潘鑫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2019年6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浙江金宸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7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户:玉环财政局,账号:0720028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5
    决定机关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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