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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公(临)行罚决字[2017]200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12月21日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6年11月份以来,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招用无保安证的员工在该单位担任保安员。2017年12月11日,临平派出所民警因该单位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向其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2017年12月21日,整改期满后临平派出所民警再次对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仍未落实整改,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赞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9
    决定机关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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