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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0193
    违法行为类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任人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要求配置容器的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4
    决定机关 高新区(虎丘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