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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一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271****648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02民初2298号
    案号 (2017)苏0402执20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0
    发布日期 2018-1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00000元、利息74298元及支付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29800元。 三、如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郑陆镇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12003935号)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号:武集用2012第0017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江苏兆峰晶精钢管有限公司、胡燕媛、许一卫对上述债务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39元,减半收取1511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19.5元,由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兆峰晶精钢管有限公司、胡燕媛、许一卫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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