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许一卫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1271****648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02民初1682号 |
案号 | (2017)苏0402执18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05 |
发布日期 | 2018-11-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900000元,支付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4月18日按年息6.375%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9.5625%计算的利息。 二、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设定抵押其所有的常州市郑陆镇的房产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江苏兆峰晶精钢管有限公司、胡燕媛、许一卫对上述债务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75元,减半收取5693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937.5元,由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兆峰晶精钢管有限公司、胡燕媛、许一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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