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风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1271****648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02民初2127号 |
案号 | (2016)苏0402执19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21 |
发布日期 | 2018-07-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98万元以及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江苏兆峰晶精钢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在最高额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许一卫、胡燕媛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有权对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LD单梁桥式起重机等设备21台套,圆钢、无缝钢等3580吨)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60元,减半收取40830元,由常州市腾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兆峰晶精钢管有限公司、许一卫、胡燕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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