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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海宝龙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841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196号
    案号 (2019)鄂0113执恢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1
    发布日期 2019-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海宝龙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关业文、石冬云、关浚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 二、在偿还上述借款的同时付清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1月21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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