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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海宝龙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宝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841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113民初135号
    案号 (2016)鄂0113执3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6
    发布日期 2017-03-1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海宝龙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7日前偿还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南支行借款本金6399459.86元及全部借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5%计算); 二、被告史宝平、李自英对偿还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湖北天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主债权25%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南支行对拍卖、变卖抵押物品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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