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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75****109W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103民初6396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1)黔0103执恢4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宏森机电物资个体经营部于2017年6月13日之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于2017年12月13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朝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57985.9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建贵朝阳流贷(2014)第13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周熀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7333元,减半收取13666.5元,由被告贵阳市南明区宏森机电物资个体经营部、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周熀根共同负担(此款于2017年12月13日前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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