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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75****109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02民初14522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59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日期 2021-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毕节大众医药有限公司、陈宏毅、蒋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贷款本金488万元及利息1010876.15元(截至2018年5月20日),2018年5月21日之后利息,以48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罚息)10.71%的标准计付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87.00元,由被告毕节大众医药有限公司、陈宏毅、蒋艳、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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