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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75****109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03民初3328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32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聚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219959.61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522049.04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均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3219959.61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9.135%计算至全部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205713.1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9.135%计算至全部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对被告贵州聚特工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736元,减半收取18368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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