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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75****109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03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黔0103执47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19-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鸿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贷款利息人民币121053.86元,并支付相应的罚息、复利(罚息为人民币315347.19元;复利截止2015年12月20日为人民币10486.35元,自2015年12月21日起以未偿还利息121053.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4%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对上述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向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2元,减半收取5771元,由被告贵州鸿运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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