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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自然执罚字〔2022〕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四十四条、五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限被处罚人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在柳江区进德镇乐山村委违法占用3793.3平方米的土地;2、限被处罚人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改正和治理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2999.0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3、并处罚款247869.3元(占用基本农田按耕地开垦费1倍处以罚款;占用一般耕地和未利用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即:(80元/平方米×1倍×2999.09平方米)+(10元/平方米×794.21平方米)=247869.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9
    决定机关 柳江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李滔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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