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金华金鹤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叶永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7350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金中民二初字第81号 |
案号 | (2008)金中执字第003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08-10-06 |
发布日期 | 2014-08-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金华金鹤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智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63.9万元,并支付利息8503640.7元(利息已算至2007年9月20日,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原告杭州智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金华金鹤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山口村金鹤畈面积为12230.64平方米的房地产[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金房金婺他字第034991(687)号]在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703.9万元(从2003年4月25日至2003年12月22日之间的借款)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杭州智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金华金鹤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机器设备[抵押物登记证号为金县抵登2000字第0160号]在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600万元(从2001年12月5日至2002年11月8日之间的借款)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杭州智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5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513元,由被告浙江金华金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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