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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1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11日15时30分我局九堡中队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杭州季国雄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三村五组土地(十亩头)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该弃置场于2020年11月下旬开始受纳建筑垃圾,场地容量30000方,现场有建筑垃圾2000方,现场有壹台推土机正在作业。当事人现场出示了一份编号为2020-010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地登记证明》显示该登记证明已过期。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2021年5月20日17时05分,本机关执法队员到达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尚未整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决定: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改正违法行为并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15日内缴纳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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