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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77****90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02民初7962号
    案号 (2020)皖0202执3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春青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芜湖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芜湖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芜湖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吴春青已预交,被告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正元发展有限公司、芜湖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吴春青2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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