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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77****90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89203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79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4
    发布日期 2019-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冯国明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冯国明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刘健的全部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523元,由原告冯国明负担13,523元,被告芜湖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反诉原告刘健负担,鉴定费用9,500元,由反诉被告冯国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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