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永康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92276****654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22民初338号 |
案号 | (2020)赣0922执6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万载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万载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永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万载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粮款100000元及该款从2019年7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江西永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万载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粮款150000元及该款从2019年9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江西永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万载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粮款150000元及该款从2019年11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被告江西永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万载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粮款116818.84元及该款从2020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被告江西永康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万载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70元,财产保全费32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1620元,以上共计13890元,由被告江西永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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