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皇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梅健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1019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3民初370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2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9
    发布日期 2017-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俞昊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2442653.47元;并支付期内欠息77949.51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7年3月9日为376044.52元;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42653.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43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7949.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435%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1162元。 二、对俞昊磊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梅健伟、张一波、蔡以全、林敏慧、无锡皇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永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奇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梅健伟、张一波、蔡以全、林敏慧、无锡皇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永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奇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俞昊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22元减半收取15261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20261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俞昊磊、梅健伟、张一波、蔡以全、林敏慧、无锡皇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永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奇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