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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税稽三罚[2020]65
    违法行为类型 永康市万宇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公司在与上海涛萌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发生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采购人员在永康芝英市场购买原材料冷轧板的过程中,从芝英市场卖方处取得上海涛萌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70207.71元,税额62935.29元,价税合计433143.00元。你公司于2015年12月对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抵扣,导致2015年12月少缴增值税62935.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46.76元。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62935.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46.76元处以偷税额50%的罚款,计33041.0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5
    决定机关 金华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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