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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越工商处字[2019]1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第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802369类型:内资企业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净慧路2号二楼负责人:李子刚经营范围:以该建筑置业公司的名义经营:房屋建筑、建筑施工、拆迁服务。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19年2月19日才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2017年度报告,超过国家规定的2017年度报告申报公示期限(2018年6月30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附案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据二:网上公示2017年度报告时间的截图证据三:本局对委托代理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据四:发布在广州红盾信息网(www.gzaic.gov.cn)上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穗工商管责字〔2018〕第3343号)。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越工商告字[2019]第0201902040000054-00008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2017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03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子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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