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综法浦〔2019〕030092 |
违法行为类型 |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下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行为:(一)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16 |
决定机关 | 南京市浦口区综合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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