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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凯特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振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8885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04民初993号
    案号 (2018)皖0304执6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2
    发布日期 2018-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被告安徽凯特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阿英、顾羽畅尚欠胡笑文借款本金2800000元; 二、被告安徽凯特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阿英、顾羽畅分四次支付给胡笑文上述款项及利息。若被告安徽凯特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阿英、顾羽畅能够每期均按时还款,2018年6月底支付本金700000元及相应利息100000元,合计800000元;2018年12月底支付本金700000元及相应利息100000元,合计800000元;2019年6月底支付本金7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100000元,合计800000元;2019年12月底支付本金7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100000元,合计800000元; 三、被告王志培、安徽富宇鹏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安徽凯特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阿英、顾羽畅若有一期逾期支付,原告胡笑文可就所剩余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就所剩余本金按照月息2%从2016年1月24日起主张利息至剩余本金归还之日止; 五、原告胡笑文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就本次民间借贷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43856元,减半收取21928元,公告费380元,合计22308元,由被告被告安徽凯特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顾阿英、顾羽畅承担(22308元原告已经预交,被告支付最后一笔借款时,应向原告一并支付22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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