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凯特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振远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888511-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91民初8331号 |
| 案号 | (2017)苏0591执430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1-16 |
| 发布日期 | 2017-12-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凯特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百旺塑料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货款116000元,并偿付原告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412元,由被告安徽凯特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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