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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朝处字〔2019〕第9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属于《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所指的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罚款2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9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