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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处字〔2020〕第6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3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梁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