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26-1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作业单位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未及时清运随意堆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05-0508:50:00,温州市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马坑拆迁地块,随意堆放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袋装废弃物,经皮尺测量,堆放的方量为长4米,宽3米,高0.5米,合计6立方米,已影响市容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双屿中队2019-06-19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9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