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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37150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03民初1772号
    案号 (2020)赣0103执34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一致确认,截止2020年1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5892850.6元、违约金368210.8元、律师费80000元;现双方一致同意,原告只要求被告支付1680000元,其中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970000元(包含租金879285元,违约金90715元),被告周忠孙支付710000元,原告放弃违约金277495元,律师费80000元; 二、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前支付200000元,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400000元,2020年11月1日前支付370000元; 三、被告周忠孙于2020年8月1日前支付200000元,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400000元,2020年11月1日前支付110000元,被告邹爱娟对周忠孙的所欠原告江西洪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如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忠孙未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任意一笔付款义务,原告江西洪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将全部款项执行,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除应履行第二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外,还应当支付原告江西洪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调解放弃的违约金277495元。 五、原告江西洪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调解协议签署之日,原告江西洪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解除对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202元,减半收取计11601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担保费3195元,共计19796元。由被告广东运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2020年11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江西洪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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