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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赛特尔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祝慧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7801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661号
    案号 (2015)姑苏执字第019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3
    发布日期 2015-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传飞、祝慧清于2015年5月28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于2015年6月10日前归还本金300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150万元、利息1160087元和律师费30万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归还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并自逾期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同时承担违约金30万元。 三、被告苏州赛特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塞特尔集团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塞特尔机床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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