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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房博士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强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64367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02民初字第00060号
    案号 (2017)辽0202执3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4
    发布日期 2018-03-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恒福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借款本金900万元; 二、被告王恒福给付原告截止2015年11月15日的利息170458.01元、罚息1609.89元; 上述一至二项中被告王恒福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对被告大连房博士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西岗区民权街76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房屋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9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家博士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恒福应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904.47元(含公告费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恒福、被告大连房博士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家博士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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