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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海工商处字[2019]37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名称:广州嘉业驰骋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088222133K;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少霞;经营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金沙路21号102铺;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3日;营业期限:2013年12月23日至长期。2019年7月22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海珠区金沙路21号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广州嘉业驰骋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为广州市海珠区金沙路21号102铺,但广州市海珠区金沙路21号不存在102铺,当事人不在实地经营,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我局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嘉业驰骋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登记设立,原登记名称:广州洛晓贸易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何耀章。为开展经营活动,在未实际租赁海珠区金沙路21号102铺的情况下,当事人广州嘉业驰骋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提交虚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设立登记,并以此营业执照开展关于商务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根据当事人广州嘉业驰骋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注册登记材料,我局于2019年3月27日向广州市海珠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海市监函[2019]A59号)请求协助调查海珠区金沙路21号102铺是否存在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并于2019年7月3日向龙凤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海市监函[2019]506号),请求协助调查海珠区金沙路21号102铺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19]2533号)和龙凤街来穗中心《关于协助调查金沙路21号10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况》的回复,证明查无广州市海珠区金沙路21号102号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且广州嘉业驰骋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登记材料中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为虚假材料。2019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海珠区金沙路21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址为一座六层楼高的居民楼,确未发现存在金沙路21号102铺,也未发现广州嘉业驰骋投资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冯敏健确认,该公司并未在广州市海珠区金沙路21号从事经营活动。综上,广州嘉业驰骋投资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予以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霞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共1份、现场拍摄照片共4张,证明当事人的登记住所不存在及现场情况;   3、当事人申请设立的档案材料共36页,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的有关情况;    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19]2533号)和龙凤街来穗中心《关于协助调查金沙路21号10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况》的回复、对冯敏健的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是伪造的事实。    上述证据材料具有关联性,可相互佐证。本局于2019年8月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工商海分听字(2019)第0201907050000234-00004号《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所指向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020-34372394)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6
    决定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少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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