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水盘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0075****37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泉仲字943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18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22 |
发布日期 | 2018-08-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1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 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黄黎芬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 2015年2月1O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的利息); 二、被申请人1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 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黄黎芬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 师代理费人民币5万元; 三、被申请人2丁冬冬、被申请人3林水盘共同对被申请 人1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黄黎芬偿还的借款本 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起以上述本 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及应向 申请人黄黎芬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万 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仲裁费81690元由被申请人1喜得龙(中国)有限公 司、被申请人2丁冬冬、被申请人3林水盘共同承担,鉴于申 请人黄黎芬已预交全部仲裁费用,被申请人1喜得龙(中国) 有限公司、被申请人2丁冬冬、被申请人3林水盘应在履行本 裁决时,一并将所承担的仲裁费81690元迳付给申请人黄黎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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