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水盘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93593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03民初1354号 |
案号 | (2018)闽0503执99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日期 | 2018-06-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凡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949060.60元、利息60513.25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武汉凡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被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武汉凡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垫款本金2949060.60元、利息60513.25元及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应通过破产程序向被告喜得龙(中国)有限公司主张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凡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被告喜得龙(江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林水盘、陈瑞意对被告武汉凡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凡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被告陈吓瑜应以与被告林水盘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告武汉凡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凡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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