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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5321000141600003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应补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651625元[(76500+2530000)*25%],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9125元[36500*25%],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偷税,现决定对你公司所偷企业所得税660750元(651625+9125)处0.5倍罚款,即罚款330375元(660750*0.5)。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08
    决定机关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