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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66****610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02民初4653号
    案号 (2022)皖1302执3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06
    发布日期 2022-06-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宏能天木建设(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宿州市信晖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116512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20100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2020年6月18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杨建在未出资4332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宏能天木建设(宿州)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欠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宏能天木建设(宿州)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解除原告宿州市信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宏能天木建设(宿州)有限公司2019年7月16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四、驳回原告宿州市信晖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2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宏能天木建设(宿州)有限公司、被告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后(当事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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