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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99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民二初字第362号
    案号 (2019)赣0102执15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9
    发布日期 2019-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昌邦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本金4463071.32元及截止2015年4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835353.06元,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阙顺昌、杨春、陈新飘、陈雅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昌邦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85878元,由被告江西昌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阙顺昌、杨春、陈新飘、陈雅清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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