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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祁市监案处字〔2021〕3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登记注册成立并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了公司开业后擅自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列》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4
    决定机关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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