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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飞虎炭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166****821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02民初292号
    案号 (2019)赣0302执13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20-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萍乡市飞虎炭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华联塑业有限公司货款119,190.8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华联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钟正兴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3元,由被告萍乡市飞虎炭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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