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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剑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40273****2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903民初445号
    案号 (2018)冀0903执6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2
    发布日期 2018-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史剑发、被告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杨焕成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纪检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72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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