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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剑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61232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02民初5340号
    案号 (2018)冀1102执1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4
    发布日期 2018-06-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宝力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价款89777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89777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价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25元,由被告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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