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阳山县同泰油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82357****37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823民初1678号 |
案号 | (2022)粤1823执1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4-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山西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山县同泰油脂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11年版)》(合同编号:20171027)及《补充协议》、2017年12月25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11年版)》(合同编号:2017-12-22)及2018年1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编号:YSTT-GC-2018-0001)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 二、被告阳山县同泰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45005.63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4645005.63元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山西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0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0000元,合计168809元(原告山西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山西天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272元,由被告阳山县同泰油脂有限公司负担1055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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